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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解读住宅限高80米!

发布日期:2024-08-16 04:09:19 作者: 欧宝直播APP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我国第一批城市规划领域的重要规范之一,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1994年开始实施,并分别于2002年及2016年进行过两次局部修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规范》完成了全面修订工作,名称由“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改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并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适用范围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修改为“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对强制性条文的修改与调整:《标准》共提出6个强制性条文(原《规范》有14条),主要涉及居住区选址的安全性原则、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公共绿地和集中绿地控制指标、住宅建筑间距日照标准等内容。

  《标准》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发展、宜居适度的根本原则,大多数表现在几个方面:

  《标准》以“生活圈”的概念取代过去“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分级,最大的改变就是以人的步行时间作为设施分级配套的出发点,突出了居民能够在适宜的步行时间内满足相应的生活服务需求,便于引导配套设施的合理布局、提高服务水平。

  《标准》以居住街坊为基本生活单元,限定了居住街坊的规模和尺度(大约2公顷~4公顷范围)。居住街坊外围是城市道路,对接“小街区、密路网”,落实“开放街区”和“路网密度”,使居民能够以更短的步行距离到达周边的服务设施或公交站点;同时城市支路的开放与共享,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第3.0.4条 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标准》以塑造更加人性化的生活空间为目的,不鼓励超高强度开发居住用地,提出了新建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不超过80米的规定,有利于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的空间分布、缓解城市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压力,缓解应急避难空间、消防救灾能力对城市的挑战。同时有利于避免“高低配”等不良建筑空间形态对城市风貌的损害。

  第4.0.1条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适度开发,其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第4.0.2条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该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注:1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3 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该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标准》强调不同生活圈满足多种的生活需求,越必需越常用、方便度要求越高的设施,服务半径越小;针对老龄化趋势及其生活特征,规定了基层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针对全民健身,提出了居住区基层群众体育活动设施的设置要求;对老年人、儿童活动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居住区全龄化发展,提出了控制要求。

  2 在国家确定的一、 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法律法规配建防空地下室。

  第5.0.3条 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按照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来控制,并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注: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居住街坊指标。

  2 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未含高中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第5.0.6条 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

  (2)地上停车位应第一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3)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对《若干意见》提出的“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居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进一步提升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要求做了落实。以居住用地中、小学校调整为教育用地的机会,增加了城市公园绿地在居住区层级的配建控制指标,与《规范》相比,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大幅度的增加,总体上比原《规范》提高3平方米/人。同时强调了绿地更接近家门、方便居民使用的功能要求。

  第4.0.4条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该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2/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2/人;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该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该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标准》增加了“基本规定”及“居住环境”篇章,明白准确地提出了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的总体要求。对居住区的自然环境、空间环境、物理环境、道路交互与通行等提出了规划设计与建设控制原则,以引导居住区建设塑造宜居的生活环境;增加了顺应自然、因地制宜、透水增绿等低影响开发、海绵城市建设的绿色发展控制要求。

  第3.0.2条 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对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该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第4.0.9条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该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第6.0.2条 居住区的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系统有机衔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路网密度不应小于8km/km2;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300m,宜为150m~250m,并应与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结合。

  (2)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并应便捷连接公共交通站点;

  第7.0.4条 居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美观、经济、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适宜绿化的用地均应进行绿化,并可采用立体绿化的方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6)有活动设施的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基本要求并与居住区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7)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