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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居住公寓”性质引争议释法明理巧解纷争

来源:欧宝直播APP    发布时间:2024-03-20 22:22:11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槐荫法院每年办理的一万多起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但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关涉一个人的命运、一家人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槐荫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将“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融入每一起案件中,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

  本期案例,看槐荫法院李振花法官团队如何审调结合,解决一起买房者与售房者、中介方之间因“居住公寓”住房性质问题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宋某在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的居间介绍下,与某劳务公司及代理人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劳务公司将其通过建设案涉房屋所在工程从开发商处抵顶工程款而获得的房屋出售给宋某,房屋性质为住宅。宋某为此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中介费2万余元。后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宋某听到其他置业顾问介绍该房屋是“居住公寓”,故宋某不想再购买该房,最终与劳务公司、中介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退还房款7万元,协议作废”。劳务公司向宋某退还7万元后,宋某将某劳务公司、孙某、某中介公司、王某诉至本院,要求解除案涉合同、退还剩余房款3万元、退还中介费2万余元,要求某劳务公司的代理人孙某及某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宋某认为,案涉房屋性质并非住宅,而是居住公寓的公寓性质,被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全部退还房款及中介费。劳务公司及孙某认为,案涉房屋因为采光受限定性为居住公寓,实际是住宅的一种,且出售案涉房产时已将采光情况告知宋某,不存在隐瞒情况;且在宋某提出解除案涉合同后,各方就解除合同事宜已达成协议,其已向宋某退款7万元了结该事。某中介公司及王某认为,宋某签订案涉合同时已知晓案涉房产真实的情况,后达成解除合同退还7万元房款的解除协议,中介方未违约,不应退还中介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团队了解到宋某作为一名“50后”,对于居住公寓的相关性质实际并不是很了解;某劳务公司为了销售这批抵债房屋,进行委托、低价销售已经入不敷出;某中介公司认为在宋某要求解除合同后,其为宋某出具了中介费用无限期延后使用的证明,已尽到本分;孙某和王某更是一肚子不解,明明是工作行为,忙前忙后却还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该案金额虽不算大,但是牵扯各方,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促使各方达成均可接受的一致意见,高效实质化解纠纷。

  为了促进调解,承办法官及助理在与各方当事人积极沟通的同时,前往不动产中心向专业技术人员咨询关于“居住公寓”的情况,得知对于居住公寓来说,除了采光不同外,确实与普通住宅享有同样的权利,包括70年产权、住宅上应享有的教育权等等。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及助理一方面向宋某释明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详细解释“居住公寓”与“住宅”的不同和相同之处,宋某在了解后也表示同意“各退一步”与被告方调解;另一方面,向被告方详细地询问了其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履行告知义务的详情,以及被告方所答辩的已签署协议是否明确为解除协议等问题。为促成此案调解,承办法官团队仅电话就拨打了三十余次。最后,原被告解开了各自心结,均愿意做出让步,都同意某劳务公司退还宋某6000元定金,某中介公司退还宋某3000元中介费,其他各方互不追究,被告方当庭给付了上述款项,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对老百姓来说,房屋不仅仅代表一处充满安全感的居所,房屋上所承载的居住权、教育权等权利更是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故房屋的产权性质就显得很重要。本案中,法官团队审调结合,并向专业技术人员咨询,明确了案涉房屋的权利、概念等,最终在不懈努力之下实质化解纠纷。

  法官提醒:在房产买卖中,除了对卖方进行资信调查、对其所售的房产进行权属分析,也要对房屋性质予以重视,要求出售方、中介方提供详实的房屋和产权人信息,审慎对待,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居住公寓”性质引争议,释法明理巧解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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